我对语文课程性质的理解经过修订的语文课程标准,第一次对语文课程性质作出明确的表述:“语文课程是一门学习语言文字运用的综合性、实践性课程。”不管这样的表述会否引起争论,而作为基层的教研员和教师都应该尽量准确地理解它、把握它。要准确的理解和把握课程性质,必须从正确的视角去看:一是要看到过程的阶段性,站在义务教育阶段的立足点上,不能从“大语文”的角度去看;二是从当前语文教学的实际出发,不宜空对空地作纯理论的探究;三是坚持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去观察,不能采取形而上学的态度。这句话的谓语部分有四个定语,对课程性质作出表述的是后三个,其中“学习语言文字运用”是语文课程独具的,“两性”则是其他课程共有的。理清这三个定语的内涵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才可以全面、正确地理解语文课程的性质。“学习语言文字运用”是语文课程本质属性的核心内涵。“学习”一词,是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而言。在这之前的学前阶段,他们已经习得母语的口头语积累了一定的词汇,会说完整的句子,虽然是低水平的“娃娃腔”,但并不是白纸一张。义务教育阶段是在这个基础上学习母语书面语的起步阶段,因而学生的任务主要是“学习”,是“接受学习”,而不是直接去“运用”。这就有别于高中阶段和大学阶段。新课标把语文明确地表述为语言文字,符合义务教育阶段的要求。小学生学习书面语,得从识字、写字入手,并贯穿到整个过程之中。过去曾把“语文”作过广泛的引申,脱离了义务教育阶段的实际,结果只能是得不偿失。“运用”包括了理解与表达,过去说的“理解和运用”是累赘的说法。“运用”与下面的“实践性”,以及“工具性”是一脉相承的。新课标在课程特点中,再对“实践性”作出明确的解析:“语文课程是实践性课程,应着重培养学生的语文实践能力,而培养这种能力的主要途径也应是语文实践。”也就是要在学习语言文字运用的过程中培养语言文字运用能力。那就很明确地指出,义务教育阶段的语文教学一定要从实践入手,从读、写的实践中培养语感,而不应从语文知识入手,也不应该对课文作繁琐的内容分析。最难把握的是“综合性”。如果孤立地看,很容易会把各种与语文有一点联系的因素都往语文课程里塞,似乎整个育人的担子都要语文一肩挑。新课标对语文课程性质的陈述,否定了这种可能,它在“综合性”的前面,有一个限制性的定语“学习语言文字运用的”,也就是说,这个“综合性”是学习语言文字运用的综合性,不能作无限的引申。那么,这个综合性又如何体现呢?我认为最主要的:一是听说读写的综合,二是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两者都是课标所强调的。不过,综合、统一都不能理解为“并重”。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多因素的综合体或者说统一体,其中必有一个因素是主要的,其他因素则处于次要地位,从属地位,抓住了主要因素,其他因素也会迎刃而解。次要不等于不重要,而且在一定的条件下,是会互相转化的。听说读写的综合,在不同的学习阶段中各有它的主要方面,学前阶段习得母语,听说是主要方面。虽然孩子说的是“娃娃腔”,需要继续提高,提高之法主要是扩大词汇量和学会更多的表达方式,这就不是每周一节说话课或口语交际课所能奏效,主要是靠书面语的迁移。进入义务教育阶段,书读多了,词汇丰富了,表达方式也积累得多可以运用自如了,那时口语水平自然就会从“伙伴语言”向“文学语言”、“社交语言”迈进。写作也不能成为这个综合体的主要方面。叶圣陶老先生也说过,有“积蓄”才有“倾吐”,“必须积蓄于胸中的充实而深美”,才能“化为充实而深美的文字”。课标对写作的要求是合理的,第一学段只要求“写话”,“写自己想说的话”,还不成“文”,再经过两个学段的“习作”,到第四学段才称得上“写作”。显然,义务教育阶段的听说读写综合体的主要方面,也就落在“读”字上。只要细读课标,就会体会到读书的重要性。课标修订组召集人温儒敏教授解读课标时说:“有几点增删值得注意:一是在听说读写中格外突出‘读’,强调‘读书’在语文学习和思想文化修养中的关健作用”。《中国教育报》记者赵小雅在对温儒敏的访谈报道中,还加了一段(摘编自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