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投资项目廉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廉政保障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优质高效和干部队伍的廉政勤政,特就政府投资项目廉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项目范围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全县范围内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使用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二、保障制度(一)严格项目投资规模控制制度。建立符合市场运行规则的项目管理程序和造价审核管理模式,根据设计、定额及编制时的价格,科学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合理考虑建设期间的价格、利率等动态变化因素,不留投资缺口。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随意扩大投资规模。确因不可抗力需调整总概算的,应重新按程序申报审核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报有关部门备案。若擅自变更设计、擅自提高建设标准、随意调整建设规模导致建设资金超过概算10%以上或者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关责任。(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二)严格项目招标投标制度。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配套规定进入县招标投标中心实行公开招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化第1页共5页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实行分级报备制度,对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各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招投标结束签订合同后15日内负责报县监察局备案;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各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招投标结束签订合同后15日内负责报项目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组织备案。(责任单位:县招管办、县发改局、县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完善工程监理监督制度。加强对工程施工监理的管理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工程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合同估算价在限额以下的监理项目,可以合并整合的,应采取项目捆绑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监理单位。规范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奖罚措施,对监理单位违反有关合同要求的,应明确责任追究办法。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总监、监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责任单位:县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四)严格标后管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XX县区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施工企业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严格按合同要求施工的要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应责任。特别要加强工程变更的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尤其是重大设计施工变更,必须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和先报批后实施的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动态管理台帐,有关监督检查情况汇总后定期向县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县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五)严格建设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执行《XX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规定,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公示制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参与工程建设或投标的单位和个人建立《信用档案》,按规定及时公示建设市场中的不良行为,公示期间取消其投标资格。评标专家与监理、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和人员,因不良行为正在被公示的,不得参加评标和从事中介活动。(责任单位:县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招管办)(六)完善财政监管和审计监督制度。财政部门要在项目资金的预算、决算、变更、追加等环节,加强对资金拨付、流第2页共5页向、使用、结算的监管力度,切实维护资金计划的严肃性,财政性建设资金应全部纳入基本建设资金专用账户,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并逐步推行工程款拨付“一卡制”制度。加强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交付使用。确需先交付使用的,应报县政府批准。重大项目由审计机关实行专项审计,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