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国、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属性审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保密审查应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和合理,既确保政府信息的安全,又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促进依法行政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的负责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人员,负责协助做好本机关信息公开的保密检查和不予公开信息的审查工作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保密审查的范围应当包括《条例》所规定的以任何方式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保密审查应当采取书面审查方式
第九条保密审查时,应当确保所审查的信息内容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同时应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设备和网络,确保设备和网络运行安全
第十条各级行政机关应指定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范围,具备定密知识,有相关业务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保密审查人员
保密审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责任心强,并参加保密岗位资格培训
第十一条在保密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