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保安服务公司审批评分办法(试行)为了“公平、公正”的开展保安服务公司审批工作,坚持“择优审批、有序发展”的原则,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精神,制定保安服务公司审批评分办法
本评分办法仅适用于新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审批,总分为100分,从注册资金、主要管理人员、公司住所、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等四个方面,以加减分形式予以计分
其中,“以上”、“以内”的,均包含本数;“小于”、“低于”、“超过”的,均不包含本数
一、注册资金(满分30分)(一)评分依据根据《条例》和《办法》规定,申报单位要提供: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二)评分标准1、公司注册资金以1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元加0
3分,依此类推
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30分
2、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10%的扣20分,10%以上低于20%的扣10分
二、主要管理人员(满分35分)(一)评分依据根据《条例》和《办法》规定,申报单位要提供: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大专以上学历证明,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二)评分标准1、根据拟任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所提供的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加1分,最高不超过20分
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按标准各自评分,其平均分为此项最终得分
2、法定代表人由单位委派或者由个人股东担任,该单位或者个人股东持有20%以上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