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保安服务公司审批评分办法(试行)为了“公平、公正”的开展保安服务公司审批工作,坚持“择优审批、有序发展”的原则,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精神,制定保安服务公司审批评分办法。本评分办法仅适用于新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审批,总分为100分,从注册资金、主要管理人员、公司住所、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等四个方面,以加减分形式予以计分。其中,“以上”、“以内”的,均包含本数;“小于”、“低于”、“超过”的,均不包含本数。一、注册资金(满分30分)(一)评分依据根据《条例》和《办法》规定,申报单位要提供: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验资证明。(二)评分标准1、公司注册资金以1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元加0.3分,依此类推。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30分。2、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10%的扣20分,10%以上低于20%的扣10分。二、主要管理人员(满分35分)(一)评分依据根据《条例》和《办法》规定,申报单位要提供: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大专以上学历证明,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二)评分标准1、根据拟任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所提供的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加1分,最高不超过20分。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按标准各自评分,其平均分为此项最终得分。2、法定代表人由单位委派或者由个人股东担任,该单位或者个人股东持有20%以上公司股份的,加5分。3、总经理学历为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加5分。4、副总经理2名以上的,加5分。5、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受过治安处罚的,按次累计扣分,警告一次扣2分;罚款一次扣5分;行政拘留或者司法拘留一次扣10分;因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以及以暴力、胁迫、威胁等强制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治安处罚的,加倍扣分;因同一次违法行为被并处的,按最高扣分计算。6、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中有年龄超过70岁的,扣10分。7、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中有学历低于大专文化程度的,扣10分。三、公司住所(满分30分)(一)评分依据根据《条例》和《办法》规定,申报单位要提供: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二)评分标准1、建筑面积以200平方米为基数,每增加20平方米加1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2、公司住所的产权是法人代表或持有30%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所有的,加10分。3、建筑面积不足200平方米的,扣5分。四、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满分5分)(一)评分依据根据《条例》和《办法》规定,申报单位需提供: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等材料。(二)评分标准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设有总经理室、副总经理室、办公室、财务室、保安业务等部门的,加2分;否则,该项不得分。2、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的,加2分;否则,该项不得分。3、有公司章程的,加1分;否则,该项不得分。五、其他要求(一)上述四个评分项目,加分到本项目满分为止,扣分以本项目所得分扣完为止。(二)省外保安服务公司来本省设立子公司的,按照新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要求,依照本评分办法进行评分,纳入各设区市新设保安服务公司控制数量内统一审批。省外保安服务公司来本省设立分公司的,对母公司的资质审查依照本办法予以评分。(三)对于申请从事经营技术防范业务的,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在上述评分结果相同的情况下,资质高的予以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