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标准-保安服务质量标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05-18批准2001-09-01实施DB11/T131-2001前言本标准从实现保安服务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保安服务水平,维护经营者和客户单位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结合北京市保安服务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提出了保安服务质量应达到的具体要求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保安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建国李福生齐放黎小康潘铁树范立刚卢瑞玲何智元杰王东岭保安服务质量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保安服务质量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北京市公安局批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保安服务公司
2定义本标准规定的保安服务及服务种类采用下列定义
2.1保安服务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保安服务的政策、规定,根据客户的环境特点和要求,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约定,采取巡逻、门卫、守护、押运、技术防范等形式,为客户提供保卫安全的相关服务
2.2巡逻服务保安人员对特定区域、地段和目标进行的巡查、警戒的服务业务
2.3门卫服务保安人员对客户单位出入口进行把守、验证、检查的服务业务
2.4守护服务保安人员对特定的目标进行看护和守卫的服务业务
2.5押运服务保安人员采取随财物守卫方式,保卫客户财物运输安全的服务业务
2.6技术防范服务保安人员运用科技手段和设备,为客户指定的区域和目标,设计、安装各种报警器材并定期维护,提供接警、先期处警和其他相关的技防服务业务
3保安人员基本条件3.1政治素质条件3.1.1爱祖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爱科学
3.1.2无违法犯罪记录
3.1.3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文明值勤,礼貌待人
遵纪守法、团结协作
3.2业务技能条件3.2.1具备基本法律知识及与保安相关的政策、规定
3.2.2具备一定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3.2.3具备与岗位职责相应的观察、发现、处置问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