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保定市【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8-06-01【生效日期】1998-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保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后,没有集体上地可调整为宅基地的,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第四条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有利于城市改建
第五条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专营房屋拆迁的企事业单位,兼营房屋拆迁的房地产开发单位以及建设单位在本单位使用土地范围内自行拆迁的办事机构
专营房屋拆迁的承担社会拆迁任务,兼营房屋拆迁的一般只承担本单位开发建设项目的拆迁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七条第七条保定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是本市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安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房屋拆迁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参与制定房屋拆迁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三)审查房屋拆迁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