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民族政策及法律法规党的民族政策主要包括八个方面:1、民族平等政策;2、民族团结政策;3、民族区域自治政策;4、社会改革政策;5、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事业的政策;6、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7、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8、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一)维护和加强民族团结的法律条款(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教育。《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七条:民族乡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各族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政策、民族团结的教育,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三条: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二)党和国家对待和处理散杂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1、各民族不分大小,不论聚居或散居、杂居,都一律平等,要充分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2、党和国家诚心诚意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搞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富裕和共同繁荣。3、建立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形式,扶持民族乡的发展。4、尊重散杂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5、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自由。6、选拔、培养和使用散杂居少数民族干部。7、确定少数民族公民民族成份,有计划地发展少数民族人口。8、正确处理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三)怎样确定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1990年5月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指出: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二、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六、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七、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八、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1、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两年内申请办理。2、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