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供热二次管网建设标准张家口市东环供热中心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东环供热中心有限公司集中供热是一种节能环保的供热方式,是城市居民采暖的主导供热模式。集中供热的系统构造、运行参数和运行方式与分散直供的小锅炉房有很大不同。为了使接入集中供热的小区或单位,在换热站选址、二次供热管网和房屋内供热设施的建设中,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并能够与东环供热公司的集中供热管网合理衔接,保证供热系统正常、安全、节能运行。依据国家和张家口市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我们编制了此技术标准,望接入东环供热公司集中供热管网的小区和单位遵照执行。一、政策法规主要依据《城市供热及供热计量改革政策法规选编》张家口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编写。(一)、张家口市政府《关于实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政策》(政办字〔2010〕72号)文件规定:“新建项目必须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实行集中供热,严禁单独建设燃煤锅炉房供热。并遵守下列规定:1、项目规划时必须预留热力站建设用地,其供热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投入使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应当邀请供热企业参加或征求供热企业意见。供热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供热企业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设计参数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竣工经供热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联网供热。2、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的新建建筑应达到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供热系统必须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民住宅建筑必须达到分户张家口市东环供热中心有限公司控制要求。3、新建项目的二次网(庭院管网,下同)供热设施按照供热企业统一的技术标准由建设单位或开发商负责实施,也可委托供热企业代建,工程费用按照现行河北省预算定额结算,列入建房成本。”(二)、建设部《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规定:“从事民用建筑的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供热单位、热用户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的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供热计量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包含供热计量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2、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包含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明确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和供热单位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采购、管理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3、供热单位应当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供热单位采购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4、供热单位应当与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张家口市东环供热中心有限公司位签订合同,双方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内容、保修年限、保修费用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约定。5、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热计量材料、配件和设备。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6、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包括供热计量工程内容。建设单位组织验收供热计量工程时应当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将没有安装或没有正确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三)张家口市政府《张家口市加速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政办字〔2009〕202号)规定:“2010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建筑,都要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必须配套建设供热分户计量及温度调控装置。对新建项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新建建筑必须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筑节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