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2022年度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一、基本原则(一)坚持服务小农户。把引领小规模分散经营农户走向现代农业发展轨道作为重点,始终坚持带动而不是代替农户发展的原则,把小农户作为政策支持的主要对象,着力解决小农户的规模化生产难题。(二)坚持推进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把突破小规模分散经营制约、发展农业规模化生产作为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关键。以支持农业生产托管为重点,推进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在尊重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前提下,推进规模化生产。(三)坚持服务重要农产品。要把提升粮食生产效益作为支持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目标。通过改进农业生产方式,增强重要粮食供给保障能力,防止耕地“非粮化”。(四)坚持以市场为主导。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的决定性作用,财政补助重在引导培育市场,集中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关键和薄弱环节。补助标准不能影响服务价格形成,不能干扰农业服务市场正常运行,引导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长期健康发展。第2页共6页二、项目内容(一)项目任务。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xx年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xx〕62号、苏农计〔20xx〕33号)的任务清单,我县20xx年承担中央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面积2万亩。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服务面积计算公式为:A=0.36Al+0.27A2+0.1A3+0.27A4。其中,A为农业生产服务面积,Al、A2、A3、A4分别为耕、种、防、收(含烘干)各环节服务面积。(二)补助环节。按照“围绕粮食产业、突出重点环节、先试点、后扩大覆盖范围”原则,选择我县水稻和小麦的耕、种、防、收(含烘干)等环节的社会化服务予以补助。其他农作物普通耕种收等环节,暂不列入财政支持范围。(三)补助对象。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未流转、自身实际经营的“小农户”,项目试点所在村(居)集体。(四)补助标准(1“)小农户”: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规模不超过l00元。(2)项目试点所在村(居)集体:按10元/亩标准进行奖补,用于村集体组织宣传发动、服务组织筛选、辅助合同签订、第3页共6页作业协调、协助满意度调查、矛盾处置等方面。(五)资金预算。根据“小农户”自愿与社会化服务组织签订的服务内容,以“小农户”《农村土地承包确权证书》上的实测面积为依据(新复垦等未确权土地以村委会、服务组织、“小农户”实际测量后共同认定的数字为依据)。“小农户”补助、村(居)集体补助以及宣传引导、实施主体确定、组织验收等的总金额不高于200万元。(六)补助方式。资金补助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即项目实施完毕并经第三方验收合格后,按照服务合同实际服务面积对小农户和村集体进行补助,资金分别直接打入小农户“一折通”和村(居)集体账户。三、实施步骤(一)确定试点村(居)。(2021年5月14日前)深入调研了解全县“小农户”分布情况,组织镇(街)积极申报试点村(居),评审确定试点村(居)。原则上试点村(居)“小农户”经营面积不低于1500亩。(二)确定服务组织。(2021年5月17日前)符合条件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申报开展社会化服务,各镇(街)指导试点村(居)评审确定服务组织。服务组织需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原则上工商注册1年以上,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证照齐全;第4页共6页2.具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1年以上,社会反映良好,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群体性上访事件等;3.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以及农业技术力量,各类机械经过年审,农机人员证照齐全;4.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5.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6.纳入国家社会化服务平台的服务组织优先。鼓励以村集体领办的合作社、家庭农场集聚区社会化综合服务中心为服务承担主体。(三)制定实施方案。(2021年5月20日前)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编制具体项目试点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审定后启动实施。(四)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