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明府字〔2011〕号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现将《佛山市高明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日1佛山市高明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区、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含政府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内设机构和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下列文件不适用本规定:2(一)对政府及部门内部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实施的,包括人事、外事、财务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文件;(二)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三)以明确行政机关内部分工、确定工作目标、理顺工作流程为目的的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工作意见、应急预案等方面的文件;(四)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业务指引、办理时限、操作规程;(五)公布城乡建设、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或者纲要的文件;(六)公布办事时间、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七)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制定程序的各类标准,如质量技术标准、收费标准等;(八)文件内容属于单纯转发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文件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