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办理恢复党员权利手续工作规程(慈纪委〔2011〕7号)阅读:4770发布时间:2012-04-09第一条为保障党员权利,促进党纪处分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办理恢复党员权利手续,坚持分级管理,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基层党委应当在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前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受处分党员及其所在党支部办理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关事项
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督促及时予以告知
第四条书面告知一般应当直接送达
受处分党员长期外出的,送达人应当将告知书通过国家邮政机构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送达
无法联系的,可以在受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两名及以上正式党员见证下,由其父母、配偶、成年子女签收告知书,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在受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两名及以上正式党员见证下,可以将告知书放置在其家庭住所,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条受处分党员应当在留党察看期满后十日内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要求恢复党员权利的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对党纪处分的认识态度、留党察看期间的表现和本人要求
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直接或者委托基层纪委对其谈话考察并做好记录,谈话内容包括受处分党员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错误的情况、思想认识及工作方面的表现等
第六条受处分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党支部递交恢复党员权利申请的,基层党委应当再次书面告知办理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关事项,并按照本工作规程第四条送达
第七条受处分党员自首次告知之日起六个月内拒不递交申请或表示不愿恢复党员权利,或者自首次告知之日起六个月后依然未能同其取得联系的,由基层党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符合除名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