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工程质量事故:以修复方法不能达到质量合格标准,或修复费用超过该分项工程(或施工单体)合同金额1/4的工程施工事件,定为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的级别,以造成的工程直接损失费、间接损失费和所发生在工程实体中的部位,划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等三级
(1)工程直接损失费:按《工程量清单》单价计算出的合同金额;(2)工程间接损失费:按相应单价计算出的事故处理所需工程费用;(3)附注:损失费的“以上”二字为下限,包含本下限值;“以下”二字为上限,不含本上限值
1、一般事故:直接损失费在1万元以上,或不小于该分项工程(或施工单体)合同金额的1/10,但不大于10万元,或间接损失费在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2、重大事故:直接损失费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间接损失费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3、特大事故:直接损失费在30万元以上,或间接损失费达2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1、事故处理程序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需按下列程序抓紧处理
第1页共4页(1)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包括暂停工程),同时立即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总监办及通知业主;(2)总监办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同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下达指示;(3)承包人根据总监办的指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查清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监办,并抄送有关方面;(4)若为重大、特大质量事故,总监应立即报业主并以书面简要说明;(5)业主可视情况,组织由有关各方人员参加的联合调查组,查明原因,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填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单”,并抄送有关各方;(6)若事故原因迟迟不能查明,总监认为事故隐患未消除,则不发复工命令,或根据合同条款再次发出暂停施工命令,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后方可发出恢复施工,进行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