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事主体住所登记,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事主体住所及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商事主体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是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二章住所要求第四条商事主体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的相关规定,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对住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商事主体住所应经登记机关登记;商事主体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之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条商事主体住所依法应当经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质监、食药监等相关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审批
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
第七条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材料、住所信息申报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住所登记第一节住所信息申报第八条分类试行住所信息申报制度,商事主体申请商事登记注册时,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报住所信息作为其住所使用证明,无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第九条申报的住所信息应包括:(一)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及邮政编码;(二)住所的法定使用功能或用途;(三)住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四)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权取得方式、期限;(五)其他有关情况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