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佛价[2006]110号)各区物价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我市《关于公布佛山市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及管理办法的通知》(佛价〔2004〕171号)已试行期满
我们对试行期间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后重新制定了《佛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佛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4〕2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的费用
二、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三、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住宅(不含别墅,下同)物业服务收费列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
其他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报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组成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制定全市各类、各等级物业管理服务的基准价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佛山市公布的基准价,结合本地实际,在上下不超过30%的幅度内制定本区具体浮动幅度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物业管理企业应认真执行全市统一规定的基准价,在本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