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14)案例一、何时入职,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个案】刘某与南海鸿*达公司的纠纷案中,刘某主张自己的入职时间是2011年4月,鸿*达公司主张其入职时间是2012年4月
刘某提供了国内特快专递详情单及物资标识、进料标示纸等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但鸿*达公司无法提供刘某的入职证明材料等有效证据证明
【说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应建立职工名册,并应当通过员工名册记录包括劳动者的入职时间、求职职位等内容
在入职时间这一问题上,用人单位处于更接近案件证据、应负担更重举证责任的地位,在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例二、劳动者只承担两种情形的违约责任,而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没有限制
【个案】张某于2012年6月应聘进入顺德东*海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中的任何一条,都必须给另一方20万元作为损失补偿
同年10月,该公司让张某离职,他请求公司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但该公司抗辩称,双方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双方均不发生法律效力
【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培训费用和竞业限制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本案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对劳动者一方无效,但对公司方有效
故公司方在违反前述约定时应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案例三、工资被故意拆分为两份或多份【个案】胡某虎与佛山亮*公司发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胡某虎主张亮*公司每月以银行转账和现金两部分向其发放工资,共计3600元
为此,胡某虎向法庭提供了一个月工资统计情况照片
亮剑公司声称全部工资均通过银行发放,月平均工资为1418元
【说法】近年来,不少用人单位出于逃避补偿金、税收等责任,人为地将劳动者的工资进行拆分,并分别让劳动者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