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报告制度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1、依据
《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三号);以及国家、有关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法规、文件
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工程质量事故:(1)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一般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2)质量事故(不合格品)分类a、质量问题i
施工中非关键部位造成的缺陷;ii
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
b、一般质量事故(一般不合格品):i
在分项、分部工程中发生的超规范标准要求;ii
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
c、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不合格):i
主要结构倒塌;ii
基础不均匀下沉;iii
超过规范规定的建筑物倾斜;iv
结构开裂和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的寿命;v
造成不可补救的永久性缺陷;vi
影响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vii
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根据性质和损失情况依据以上建设部规章又分为四个等级
4、事故报告:(1)建立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各架子队每月填报质量事故报分部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分部安质部)、项目第1页共3页部安质部、监理
(2)架子队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及时向经理部报告
(3)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部位或工点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现场
(4)发生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分部必须立即用电话或电传电报,报告集团公司、建设单位,并通知设计、监理单位驻现场有关人员
(5)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三天内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按以上规定逐级上报
报告内容包括:a、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b、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情况;c、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d、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e、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