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制度发展与协调司诉讼理由是什么
特别行政区制度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
二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三特别行政区域的特点第一,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
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2)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并不影响法律的生效
(但若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同基本法冲突了,可以发回,不能修改或撤销,然而一旦发回该法律就立即失效了,但对以前的判决不具有溯及力)1(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如: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实行出入境管制;国际协议是否适用特别行政区发表意见;参与和香港有关的外交谈判
第1页共28页第二,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都规定,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法律教育|网整理)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
第三,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
永久性居民是指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