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社)社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以下统称负责人)的管理监督,促进负责人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经济责任,是指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其所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省社党组决策部署,管理社有资产、社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一)省社所属各事业单位的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二)省社全资、控股或者社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统称社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三)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属单位正职负责人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四)省社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负责人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负责人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
第五条省社审计部门依规依法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六条省社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组织协调第七条省社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机制
省社相关部门应配合审计部门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等工作
第八条省社审计部门根据负责人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商人事部门后,向省社提出负责人审计建议名单,由省社研究决定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