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行政程序制度中的行政公开及对我国的启示1行政公开的含义行政(情报)公开是现代行政程序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行政决定及行政机关据以作出相应决定的有关材料,行政统计资料,行政机关的有关工作制度,办事规则及手续等
所有这些行政情报资料,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和复制
而在抽象的层面上,行政公开是指个人或团体有权知悉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信息
通常称这种权利为了解权(或知情权therighttoknow)
这是二战后西方国家行政发展的一个普遍趋势
当然,这种了解权并不是完全没有限制,因此,法律对公众的了解权和对这种了解权的限制规定,就构成行政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
行政公开的具体所指在各国略有不同,下面以美国为例,从行政公开的立法、原则、目的与意义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具体介绍
2美国行政公开的主要立法联邦行政程序法(1946)
这是最早企图冲击传统制度保障私人了解行政文件的立法
该法律的第3节规定,公众可以得到政府的文件
情报自由法(1966/1974/1976/1986):美国社会舆论对行政文件保密的传统,普遍持反对态度
美国国会从1955年以来,经过多次听证,于1966年制定了情报自由法
阳光下的政府法(1976)
该法规定美国联邦政府委员会制机构的会议必须公开举行
其目的在于促进公众对政府活动了解的权力
联邦咨询委员会法(1972)
情报自由法和会议公开法的适用对象只是实际的行政机关,而该法的适用对象是对行政机关提供意见和建议、本身没有决定权力的咨询机关
第1页共3页联邦隐私权法(1974)
该法规定行政机关保持的个人记录必须对本人公开,但限制对第三方公开
该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和关于个人的记录的正确性
3美国行政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