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材料之四严格准入把关强化日常监管公安部规范校车及校车驾驶人安全管理2011年,甘肃庆阳和江苏徐州连续发生2起涉及校车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其中甘肃庆阳正宁县“11•16”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0名幼儿死亡,43名幼儿受伤,肇事校车非法改装、严重超载,事故教训惨痛,影响十分恶劣
针对事故暴露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国务院于2012年4月5日公布施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校车条例》),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护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校车条例》设定了公安机关对校车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权限,为公安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校车安全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近日,公安部修订发布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以下简称123号令)和《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以下简称124号令),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参与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校车标牌发放管理以及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一、明确参与校车使用许可审查职责
为保障校车符合安全运行条件和要求,《校车条例》设定了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由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校车使用许可,教育行政、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参与校车使用许可的审查工作
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发放许可
为做好校车使用许可审查工作,124号令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交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严格查验车辆安全状况,严格审核相关申请材料,并在三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反馈意见
一是严格查验校车安全状况
要求严格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对专用校车,还要审查校车外观标识
二是严格审核资料和行驶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