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警衔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5篇范例]我国警衔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警管2班张任明199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颁布实施,人民警察评定授予警衔制度正式实行
可以说,这是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志,增强了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
在二十三年来的时间里,随着警衔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中国的警衔制度也存在着一些现实矛盾和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看警衔等级: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五)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一)部级正职:总警监;(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十)办事员(警员)职
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第1页共4页(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授予第十条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
第十一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二条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
第十三条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