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妇儿委“*区实施*妇女、儿童发展‘十五’计划与到2*5年规划思路的方案”的通知》(金府办[20*]31号),不断巩固和发展母婴保健事业,使广大妇女儿童通过互助互利,得到优质保健保偿服务,依据《关于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意见》(卫生部妇卫[1990]6号)、《*市母婴保健条例》、《*市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市儿童保健工作常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含义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是在原有妇幼保健的基础上,引入补偿机制,完善保健保偿程序,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妇幼保健制度
它通过政府组织、母婴参与、分级管理、责任到人,既使广大妇女儿童得到优质、便捷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又体现了一定补偿机制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自愿参加原则凡本地区、外地籍长期居住的健康孕妇和3周岁以内的婴幼儿,以镇、街道为单位组织发动,在负责建立《*市孕产妇保健手册》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愿参加妇幼保健保偿
(二)政府倡导,部门负责的原则妇幼保健保偿制的实施是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为广大妇女儿童办好事、做实事的具体表现
提供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认真抓好妇幼保健保偿工作,严格管理,切实提高妇幼保健内涵质量
(三)互助互利的原则开展妇幼保健保偿服务是利国利民的好事,需要引导广大第1页共6页妇女儿童给予少量健康投入,使母婴获得系统优质保健服务
对保健保偿责任范围内发生的疾病和死亡,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第四条义务与权利(一)义务1、孕妇、婴幼儿按规定办理参加保健保偿手续并交纳保偿费;2、自觉接受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有关妇幼系统保健管理和指导;3、按妇幼保健常规管理的程序,按期自觉接受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