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案期限一览表种类名称法定期限注意事项依据审批权限盘问及刑事强制措施期限对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盘问(留置)及延长时间24小时/48小时从带至公安机关后次时起计算,特殊情况经县(市)公安局领导审批可延长至48小时《人民警察法》第九条需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犯罪嫌疑人传唤和拘传的时间12小时从执行后开始计算,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92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0条、62条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12个月从执行后开始计算《刑事诉讼法》第58条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宣布期限7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0条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时间期限6个月从执行后开始计算《刑事诉讼法》第58条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24小时从执行后开始计算,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刑事诉讼法》第64条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30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2条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3日/7日/3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对流窜作案、多《刑事诉讼法》第69条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
从执行后开始计算公安机关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24小时从执行后开始计算,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2款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