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首次讯问(重)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应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公安机关办理(重)死刑犯罪案件,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第三条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
讯问由侦查人员负责,不得少于二人;录音、录像一般由技术人员负责
经公安局长批准,也可以指定其他侦查人员负责录制
对录制人员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四条讯问犯罪嫌疑人需要由技术人员录音、录像的,侦查人员应当填写《录音录像通知单》,写明讯问开始时间、地点等情况送技术部门
技术部门接到《录音录像通知单》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实施
第五条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在看守所进行
讯问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除客观原因外,应当在侦查机关讯问室进行
第六条讯问开始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载于讯问笔录
第七条全程同步录像的,摄制的图像应当反映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及讯问场景等情况,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图像中全程反映,并显示与讯问同步的时间数码
在讯问室讯问的,应当显示温度和湿度
第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一般要着制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严肃、端庄、文明
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进行讯问
第九条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或者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应当有翻译人员在场翻译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
第十条讯问过程中,需要出示书证、物证等证据的,应当当场出示让犯罪嫌疑人辨认,并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一条讯问过程中,因技术故障等客观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