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经2006年11月1日国务院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设置1
第三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第四章公安机关的编制和经费第五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第六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待遇第七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设置1
第三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第四章公安机关的编制和经费第五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第六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待遇第七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9号《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1月1日国务院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第三条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第四条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设置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