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法制教育讲稿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你们好!今天很高兴跟各位同学见面,在这里我要和同学们一道进行一次法制讲座。我利用几个经常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通过讲案例、释法律、谈体会这样一种形式,简单的讲几个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算是与大家一块学习吧。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同学们只有在认真学习文化和科学知识的同时,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不断增强法制意识,才能知道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提高分辨是非,识别善恶的能力,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才能明确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懂得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做一个适应21世纪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公民;也才能为实现我国依法治国的法制目标增砖添瓦,肩负起保障我们伟大祖国的长期稳定、经济腾飞,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下面,我就给同学们讲五个发生在青少年身上的案例,同学们在听的时候,可以联想一下,自己身上,或者你认识的人身上有没有这种行为。案例一:这是一起抢劫案的案例。本县一名15岁的初中生李某因为迷恋网络,没有钱上网,又控制不住上网吧玩游戏的欲望,于是在去年3月的一天夜里,就尾随一名下班的打工女孩,跟踪来到租住的地下室内,用一把明晃晃的匕首架上了女孩的脖颈,女孩顿时战栗起来。“把钱交出来!”李某的话语中明显带着颤抖,女孩战战兢兢地从钱包里拿出仅有的100元钱,“把手机交出来!”女孩又乖乖地掏出了手机,李某一把抢将过去,又用刀在女孩眼前比划了比划,威胁道:“敢报警我就捅死你!”得逞后慌忙逃窜。法院少年法庭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3条,构成抢劫罪。合议庭念在其年龄尚小,作案时未满18周岁,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以抢劫罪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结合这个案例,我们来了解以下刑事责任年龄:《刑法》总则第17条规定: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这一年龄段的公民犯以下8种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即: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本案中的李某犯罪时是15岁,所犯罪名是抢劫罪,就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下面我们再说说抢劫罪的罪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又直接侵害到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即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从客观方面看,犯罪分子必须实施了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均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走财物。本案中的李某所作所为完全具备抢劫罪的定性法则,他为了弄到上网的钱,就精心策划,对单独行走的女孩实施了抢劫并使用匕首威吓女孩交出钱和手机,得手后还不忘恐吓女孩不得报警,否则就捅死她的狠话。案例二:这是一起盗窃案的案例。本县一所高中17岁的学生赵某和14岁的学生刘某经常上网吧玩游戏,在网吧里他俩结识了21岁的社会青年张华,成为了好朋友。有一天在网吧里,张华对两学生说,某某地方好玩,授意他俩从家里偷些钱,好带着他们到那里玩。于是,年幼无知的赵某就叫上刘某卸掉了爷爷家的防盗门螺丝,赵某入室、刘某放哨,偷了23000多元现金和两条香烟,刘某分得2000元,其余由赵某拿着,钱到手以后,张华果然带着赵某和刘某两个人去了某好玩地方,回来后,只剩3000元,其余均被张华挥霍。案发后,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因张华和赵某触犯了《刑法》第264条,法院分别以盗窃罪判张华和赵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这个案例也涉及到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刚才学习的《刑法》总则第17条规定,本案中的刘某犯罪时只有14岁,且所犯罪名是盗窃罪,不属于八大罪名,所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张华和赵某犯罪时已经超过16岁,所以应负刑事责任。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