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高职院校实行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办学面临的的法律问题研究摘要:本文首先通过阐述混合所有制的内涵和当前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立法现状,并选取有代表性的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经验进行借鉴,指出了公办高职院校实行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办学所面临的法律困境,最后提出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健全产权保护和流动机制、优化法人治理结构等具体措施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公司法;产权中图分类号:D922
16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3-000-02一、公办高职院校实行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法律背景所谓“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在社会经济形态中,不同的产权主体多元投资、互相渗透、互相贯通、互相融合而形成的新的产权配置结构和经济形式
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所有制结构具有非单一性,是按照一定原则实行联合生产或经营的经济形式
从目前已有改革经验来看,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是由不同所有制经济形式联合参股举办的教育模式,由企业参与高职教育,发挥市场的力量办学,以推动高职教育发展
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本质特征是通过产权主体和治理结构的混合,实现生产要素最优配置,使不同的产权主体相互渗透融合成一个新的利益共同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提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