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高职院校实行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办学面临的的法律问题研究摘要:本文首先通过阐述混合所有制的内涵和当前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立法现状,并选取有代表性的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经验进行借鉴,指出了公办高职院校实行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办学所面临的法律困境,最后提出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健全产权保护和流动机制、优化法人治理结构等具体措施。关键词:混合所有制;公司法;产权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3-000-02一、公办高职院校实行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法律背景所谓“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在社会经济形态中,不同的产权主体多元投资、互相渗透、互相贯通、互相融合而形成的新的产权配置结构和经济形式。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所有制结构具有非单一性,是按照一定原则实行联合生产或经营的经济形式。从目前已有改革经验来看,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是由不同所有制经济形式联合参股举办的教育模式,由企业参与高职教育,发挥市场的力量办学,以推动高职教育发展。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本质特征是通过产权主体和治理结构的混合,实现生产要素最优配置,使不同的产权主体相互渗透融合成一个新的利益共同体。《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提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2014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指出,“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创新民办职业教育办学模式,积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探索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相互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的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教学过程,共同开发课程和教材等教育资源。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与公办职业院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依法享受相关教育、财税、土地、金融等政策。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管理和评价。”学校的公益性、稳定性、普遍性决定了教育有别于企业甚至其他公共事业,其教育事业的法治化程度相比较高。混合所有制学校,目前已有一些成功经验,例如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国外高校针对普遍的存在办学经费短缺的问题,基本已经与市场接轨,政府是以购买教育服务的形式进行投资,只占到高校办学经费的不足50%,大部分是通过企业和个人捐助,或教育基金投入。二、公办高职院校实行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法律困境1.相关立法缺失,缺乏政策保障公办高职院校实行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办学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尚缺少与其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具体表现为:第一,在法人登记上,公办高职院校进行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办学后属性有待明确。必须明确实行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办学的高职院校是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还是企业法人。第二,公办高职院校实行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办学面临教育的公益性(社会效益)与资本的逐利性之间的矛盾。现有公办高职院校改革单一政府投资模式,引入企业或民间资本。企业或民间资本要求有利益回报,这样就产生了教育的公益性与资本的逐利性共存的局面,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