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式国债发行公告【篇一:关于做好2015年第五期和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15年第五期和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总行营业部、各分支行:根据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第五期和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5?125号)的通知,2015年第五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5储蓄05,国债代码:151705,以下简称第五期)和2015年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5储蓄06,国债代码:151706,以下简称第六期)将于2015年7月10日起对社会公众发行。为做好第五期和第六期(以下简称两期国债)发行、宣传及组织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经营单位严格遵照执行。一、国债品种介绍(一)两期国债的每日销售时间不得早于8:30,不得晚于16:30。不得提前预约销售,不得向特定投资者优先销售。(二)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总额为400亿元。第五期期限为3年,票面年利率为4.50%,最大发行额为200亿元;第六期期限为5年,票面年利率为4.87%,最大发行额为200亿元。两期国债发行期为2015年7月10日至7月19日,2015年7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7月10日支付利息。第五期和第六期分别于2018年7月10日和2020年7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三)两期国债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每个账户购买单期国债最高限额为500万元;两期国债以100元为起点,按100元的整数倍发售、兑付和办理其他各项业务;两期国债实行实名制,不可流通转让,但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兑取、质押贷款和非交易过户。(四)两期国债发行公告日至发行开始日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两期国债取消发行。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两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未售出发行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五)两期国债发行期内不得提前兑取。发行期结束后方可提前兑取。提前兑取业务只能通过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承销团成员为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可按照提前兑取本金的1‰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六)提前兑取的计息方式:投资者提前兑取两期国债时,承销团成员按照从上一付息日(含)至提前兑取日(不含)的实际天数和以下执行利率向投资者计付利息,即:从2015年7月10日开始计算,持有两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六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七)付息日和还本日前第7个法定工作日为当期国债的业务截止日。业务截止日(不含)起,应停止办理当期国债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与债权转移相关的业务和债券质押,付息日(含)起恢复办理。二、发售方法(一)发售网点发售网点为总行审批同意开办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的网点。(二)国债额度两期国债均采用代销方式,发行总额为400亿元,基本代销额度为各期最大发行额的70%,其余额度为机动代销额度,由各承销机构机动抓取。我行基本代销额度为14000万元,其中:第五期7000万元,第六期7000万元。发行过程中,总行将视各分支行发售情况进行机动额度抓取,各分支行应及时与总行沟通客户购买情况,以便总行适时抓取机动额度。7月13日营业结束后,各承销机构未售出的基本代销额度与国债登记公司核对一致后全部调减为零。调减出的基本代销额度全部转为机动代销额度,自7月14日起接受各承销机构申请。两期国债在发行期内的发售时间统一为8:30—16:30,各分支行可根据各营业网点时间推迟开始时间或提前结束时间。(三)发售方法两期国债发售均采取全行竞售模式,各经营网点可在总额度内自行发售。(四)手续费两期手续费均为发行面值的4‰。三、宣传组织管理要求(一)网点销售宣传1、各发售网点应在2015年7月7日起对外张贴《2015年第五期和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公告》(见附件1),向客户明示本网点代理销售两期国债的具体情况。2、各发售网点应密切关注两期国债的发售情况,在两期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