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40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附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能减排,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采购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公务用车包括轿车、越野车及多功能乘用车
第三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和发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四条《目录》按照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联合发布的程序产生
《目录》的制订和发布,应当公开、公正、科学、高效,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主管部门组织汽车行业第三方机构的技术经济专家组成《目录》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专家组主要职责如下:(一)申报企业和车型的技术审查;(二)参与《目录》车型专项核查;(三)与《目录》相关的其他技术支持
第二章申报企业及车型条件第六条申报《目录》的汽车生产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的汽车生产企业;(二)具备持续的整车技术研发和产品改进能力,设有产品研发机构,近两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不低于3%;(三)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