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中国科学院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国人部函〔2007〕151号)的有关规定,为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科学院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引导和促进全院各类人员的职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院属事业单位)。院属事业单位中在岗人员纳入岗位管理,涉及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院将围绕科技发展目标和创新基地建设的要求,遵循配置科学、总量控制、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的原则进行各类岗位的设置。第四条院按照宏观调控、分类管理的方式确定院属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并建立指导、监督、管理相结合的长效机制。第五条院属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设置要求和院核准的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设置相应的岗位并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等。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聘上岗、合同管理。第二章岗位类别第六条院属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岗位和项目聘用岗位,分别包括科技、支撑和管理三类岗位。其中,创新岗位是我院科技活动的主体岗位。第七条科技岗位是指从事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研究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科技岗位主要包括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工程技术系列等专业技术岗位。第八条支撑岗位是指为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研究等工作提供支撑与辅助性工作的岗位。支撑岗位包括工程技术系列、实验技术系列、图书资料和出版系列等专业技术岗位,也包括工勤技能系列岗位。除工勤技能系列岗位外,支撑岗位主要执行专业技术系列。对兼有管理职责要求的支撑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也可执行职员系列。第九条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主要执行职员系列。对兼有专业技术职责要求的科技管理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为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会计、审计等国家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应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第三章岗位等级第十条科技岗位等级(一)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岗位等级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岗位设12个等级。其中,研究员岗位设4个等级、副研究员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研究员岗位设3个等级、研究实习员岗位设2个等级。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岗位等级与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如下:1.研究员一级岗位至四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2.副研究员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3.助理研究员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4.研究实习员一级岗位、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十一、十二级岗位。(二)工程技术系列岗位等级工程技术系列岗位设13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岗位设4个等级、高级工程师岗位设3个等级、工程师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工程师岗位设2个等级、技术员岗位设1个等级。工程技术系列岗位等级与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如下:1.正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至四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2.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3.工程师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4.助理工程师一级岗位、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十一、十二级岗位;5.技术员岗位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三)科技岗位中除上述两个系列岗位外,其他专业技术系列岗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支撑岗位等级(一)工程技术系列岗位等级支撑岗位中的工程技术系列岗位设11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岗位设2个等级、高级工程师岗位设3个等级、工程师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工程师岗位设2个等级、技术员岗位设1个等级。工程技术系列岗位等级与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如下:1.正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四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