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FF--1101佛山市存量房买卖协议(示范文本)佛山市住房和城镇建设局制定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存量房买卖协议阐明1.签订本协议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对协议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深入协商,到达一致意见
2.本协议为示范文本
为体现协议各方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本协议文本中有关条款后均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协议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内容
3.对协议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各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4.在签订协议前,有关当事人应当出示必须由其本人提供的有关证书和证明文献
并对本协议所涉房地产进行实地考察,对房地产周围的环境、交通、学校及附着于该房地产之上的学位、户口等状况进行充足理解
卖方有义务如实提供包括产权状况、租赁状况、户口等有也许影响交易的真实信息
5.本协议所指“存量房买卖交易”是指已办理产权登记,获得房地产权属证明书的房屋权属人再行转让房屋
6.本协议用于存量房买卖交易,一经签订,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及时持书面存量房买卖协议及有关资料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7.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或者从业人员不得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
如有违反的,请向佛山市住房和城镇建设局反应(电话:82309171)
8.卖方当事人应当谨慎选择付款方式支付房款,为保护存量房交易和资金安全,尽量选择银行托管的方式支付房款,以减轻风险,防止引起纠纷
9.根据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
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原则由买卖双方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商,可合适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前述房屋买卖代理收费原则,是指向房屋买卖双方合计收取的费用原则
如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超标收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