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品销售协议协议签订地点:协议编号:甲方(供方):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乙方(需方):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第一条协议标的、数量、价格:1、甲方销售给乙方0#一般柴油:供应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按乙方的实际需求状况配给。2、油品价格以中石化贵州分企业规定成品油零售价基础上予以元/升优惠。第二条所有权及风险转移:油品所有权和风险由甲方安全运送到乙方工地后转移给乙方。第三条提油方式及期限:乙方需在协议生效后30天(一般不超过10天)内凭提油单一次或分期提油。乙方超过规定期间提油,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协议或选择收取逾期提货的保管费继续履行协议,若甲方选择继续履行协议,以逾期提油当日和签订协议当日价格中高的为结算价格。第四条油品验收1、验收时间必须在甲方运送工具离动工地前提出,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2、验收方式:甲、乙双方委托一名有关人员对油品的质量共同验收,并在有关记录上签名确认。3、有质量异议的油品由双方共同将油库封存的油样或甲乙双方封存的其他油样送往贵阳油品质量检查机构检查。4、油品质量按照国家现行原则,若无国标的,则执行协议签订地地方原则。5、检查费用:检查成果表明属甲方过错的,由甲方承担,甲方无过错的由乙方承担。第五条结算1、结算内容:实际价格以当日正式发票和有关费用票据合计数为准结算。2、结算方式:先款后货,乙方以现金方式、转账等甲方承认的方式付款。3、结算价格:以当日中石化分企业最低零售价为准。甲方账号:开户行:银行账号:4、发票的开具:乙方按照协议规定结算所有货款和有关费用后1个工作日内,甲方开出销售增值税发票。第六条违约责任1、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因甲方行为导致供应油品质量不合格的,由甲方负责包换,乙方并追究其损失。2、由于不可抗拒事故或承运人所致,使甲方不能如约发送货品,甲方必须在交货期限内以电话或传真告知乙方,但甲方不负违约责任。3、有如下状况时,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协议并不负违约责任。(1)乙方不能准时结算;(2)有证据证明乙方已失去偿债能力。4、双方约定的其他违约条款。第七条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选择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八条需要双方明确的其他事项1、甲乙双方已互相提醒就本协议各条款作全面、精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规定作了对应的阐明,签约双方对本协议的认识已到达完全的一致。2、为保障本协议的履行,如甲方规定乙方提供担保或第三方为乙方提供担保,则由甲方和乙方或第三方另行签订担保协议作为附件,对甲乙双方都具有约束力。3、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而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提前给对方的协议、文献、资料、数据等,或其他使用对方处在有利竞争地位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不妥使用,但经对方书面同意或按法律规定除外。4、协议一方通信地址的变更,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协议一方按本协议规定向对方发出的告知或其他信函,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专人,快递或传真按本协议中注明的注册地址向对方发出。5、本协议所述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劫难,战争或暴乱,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协议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协议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防止的类似事件。此类事件当然包括协议双方所在地尤其是甲方所在地区域成品油脱销致使甲方不能履行协议的情形。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给对方导致的损失,在获得有关机构证明后,容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协议,并根据状况可部分或所有免予承担违约责任。6、本协议所有附件是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份。第九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章后成立。第十条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谈判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意向与本协议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