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怎样辨别承包经营和承揽协议中的用工关系怎样辨别承包经营和承揽协议中的用工关系[案情简介]:某企业(甲方)是从事织布、印染的织染企业,因厂房屋顶漏水,需进行维修。张某(乙方)理解这一状况后,承揽了维修业务,与甲方签订名为《安全责任书》的协议书,约定由乙方组织人员为甲方进行厂房屋顶维修,甲方支付材料费和人工费1万余元。10月5日,张某组织李某等人进场维修。10月15日,在维修工作快结束时,由乙方找来从事维修的工人李某不慎从屋顶摔下,导致某股骨、颈骨及肋骨等伤害。伤者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性质认定申请。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后认为,李某与甲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此作出了李某受伤害性质为工伤的认定。甲方不服此决定,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劳动保障局复议认为,甲方与乙方就厂房维修到达的协议是承揽协议关系,而不是承包经营关系。李某受乙方的聘任参与维修工作,由于乙方不具有用人主体资格,双方是一种雇佣关系。李某与甲方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其受伤不属于工伤性质认定的范围。因此,复议决定撤销了区劳动保障局作出的工伤性质认定决定。[争议问题的焦点]:该案中,对于李某受伤的事实自身并无大的争议,争论的焦点重要是甲方与乙方属于承包经营关系还是承揽关系,重要有两种观点:[简要评析]:1、承包经营协议与承揽协议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但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在承包经营协议,发包人居于主导地位。承包人承包的是发包方生产经营项目的部分或所有,是发包生产经营的重要构成部分。这些经营项目,本应由发包人自己组织完毕,而依法委托承包人代为组织进行。承包人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是以发包人的名义进行。发包人从承包经营中获取经营利润,对承包经营活动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在承揽协议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完全平等的民事关系。定作人提出定作的规定,由承揽人自主完毕。在这种商品经济关系中,定作人实际处在消费者的地位,而承揽人则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承揽人以自己的名义完毕承揽的项目。定作人在承揽活动中只能获得消费品或享有服务,而不能直接获取利润。2、由于承包经营协议与承揽协议属于两种不一样的法律关系,同是劳动者的第三方在参与承包经营劳动和承揽项目劳动中的用工关系也不一样样。在承包经营劳动中,假如承包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由其聘任的劳动者则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假如承包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基于承包经营业务是发包方生产经营重要构成部分的认识和有关法律联络,可以推定承包人聘任的劳动者与发包方形成劳动关系。而在承揽项目劳动中,假如承揽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由其雇用的劳动者则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假如承揽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由其雇用的劳动者则与其形成雇佣关系。3、在合用228号文献时不能随意扩大合用范围。228号文献只对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作出了规定。这里的承包经营特指发包方将自己生产经营范围内的部分或所有业务委托发包给承包人组织生产经营。比较经典的如建筑工程中进行的转承包、分包工程项目,工业企业、商贸企业将其部分生产车间、柜台等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等。辨别承包经营与承揽协议,重要看其承包的内容与否属于发包方生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同步注意该业务是临时性的、一次性的还是持续、反复进行的。从本案看,甲方是从事织布、染色、印花及销售的印染企业,房屋维修不是其经营范围的业务,而是其生产经营的条件,是企业为了正常经营而临时出现的工作,并且这种工作不是持续进行的状态。因此,甲乙双方实质上是签订的承揽协议,不应合用228号文献有关劳动关系认定的规定。4、在合用228号文献时应当将其第一条和第二条内容结合起来认定。第一条提出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的三条原则:(1)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对象、生产资料或对应的劳动条件;(2)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酬劳。第二条是对承包经营(生产)中劳动关系界定的特殊规定。在合用第二条时,也应考虑第一条的原则性规定。从本案看,虽然李某工作的场所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工作人员为协助乙方做好维修工作,还提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