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费】建设工程中居间费的合法性问题探析【居间费】建设工程中居间费的合法性问题探析【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制度,施工企业在获取工程信息、参与招标投标直至到工程中标,均有严格的招投标程序规则保障
不过,在建筑工程招投标实践中,居间活动(简介、信息提供、斡旋)仍在若干中间环节发挥作用,有的因工程简介费(居间酬劳)发生纠纷,甚至诉诸法律程序
目前,各地法院对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工程简介费”的观点不一,判决各异
我们有必要对其在法律上加以厘清
一、有关案例案例一,浙江某建筑企业通过中间人王某理解到北京有一种大型房地产楼盘正准备招标
之后,王某带领建筑企业负责人考察了项目工地现场,并许诺可以协助建筑企业拿到该工程承建权,但必须予以对应酬劳
建筑企业于是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给王某,答应中标后给王某工程总造价3%的征询费
初,建筑企业拿到了工程中标告知书,并与开发商签订了施工协议后进场施工
初,王某向建筑企业多次催讨征询费未果后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支付330万元的征询费用
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建筑企业承诺书有效,并认定原告已经为此提供信息并做了大量工作,判决建筑企业应给付原告330万元
被告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中标原因与王某无关,是建筑企业通过自身努力、公平竞争、诚实投标的成果,付3%的巨额中介费不公平,承诺书内容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祈求撤销原判决,判决建筑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决,建筑企业赔偿王某80万元
案例二8月,梁某与某建设企业平湖分企业(如下简称平湖企业)签订了一份《工程接洽协议》
协议规定,梁某接受平湖企业委托,代理接洽建筑业务信息及联络;对于接洽成功的建筑工程项目,平湖企业向梁某支付协议造价1%的接洽服务费
平湖企业中标后,没有依约向梁某支付服务费,梁某诉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