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协议管理措施1范围本规定合用于地区各类用电企业和电力客户(除零碎居民采用背书式方式外的所有用电客户)
2规范性引用文献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令196号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部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闽电企[]506号福建省电力有限企业协议管理措施3总则3
1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依法保护企业和电力顾客的合法权益,必须认真做好供用电协议的签订、管理工作
2企业在与电力客户签订《供用电协议》以及协议的变更、修改、保管和履行必须遵守本管理措施
3供用电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供用电协议》
《供用电协议》应在装表接电前签订
4各类用电企业、电力客户(除零碎居民采用背书式方式外的所有用电客户)均必须依法与企业签订《供用电协议》,凡拒绝签订协议的,视为与企业无供用电关系,企业有权不承担供电责任和义务;凡不履行协议条款的,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
5《供用电协议》对于企业和电力客户双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营销部是《供用电协议》管理的职能部门,其重要职责是:a)负责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起草企业的《供用电协议管理措施》,并起草各类《供用电协议》的原则文本
b)及时理解企业和电力客户在《供用电协议》签订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完善协议文本意见
c)负责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协议》
d)督促检查《供用电协议》签订及执行状况
e)对特殊的重要的《供用电协议》进行起草并组织会审等
f)特殊重要客户包括:1、受电电压等级1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客户;2、跨供电营业区供电的高压电力客户;3、非正弦负荷、冲击性负荷、三相不平衡负荷等特殊负荷,总容量超过1000千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