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协议保全、协议担保、财产保全三个是比较轻易混淆的概念
本文将对三者作一种比较,但愿对读者对的认识和辨别三者有所协助
一、协议保全与协议担保的区别协议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妥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容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者代位权,以保护债权
协议担保,是指以保证、质押、抵押、定金等形式,保证债权实现和债务人履行债务,目的和协议保全同样,不过也有如下区别:1、协议的担保没有超过协议对内效力的范围
担保中的担保人对债权人所承担的责任,是根据担保协议所产生的义务,担保人也是从协议当事人,他所承担的担保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或者协议约定产生的义务
而协议保全则是债对外效力的体现,债权人采用保全措施将波及协议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而不仅仅是协议当事人
2、协议的担保重要是由当事人双方约定,随之产生约束力,是任意性规范;而协议保全是完全由法律规定产生,属强制性规范
3、协议担保比协议保全的作用更为优越,往往使债权获得优先受清偿的权利,安全系数更大
尤其是在物权担保时,债权人可以掌握、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使债权实现更安全、稳定;而协议保全则无此优越性
4、担保一般在协议签订时、或者履行前设置,对债权的保障具有积极性、积极性;保全措施因债务人的不妥行为给债权实现带来危害时才行使,具有消极性、防卫性
5、担保权的行使以债务人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为前提;保全权的行使以债务人的财产不妥减少给债权人带来危害为条件,与债务履行期限无直接关系
二、协议保全与财产保全的区别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或者诉讼之前或其过程中,为了保证裁决或判决的执行,或防止财产被转移、毁损、隐匿、出卖等原因,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所采用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与协议保全在防止责任财产的不妥减少上,有着同样的功能和目的,但两者还是由区别的:1、财产保全是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