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东现代能源有限企业协议审批管理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内蒙古蒙东现代能源有限企业(如下简称企业)协议审批管理工作,明确协议审批权限和责任,建立规范有效的协议审批流程,减少企业交易风险,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特制定本协议审批管理措施(如下简称本措施)
第二条合用范围(一)企业对外签订协议、协议(包括变更和解除,如下相似)均合用本措施,本措施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劳动协议、培训协议等与人事管理有关的协议由企业其他规范性文献另行规定,不属于本措施的合用范围
第二章协议的规范第三条协议的定义本措施所称协议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或依法由企业承担责任的,意在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或协议
第四条协议的形式(一)协议的签订、变更与解除应当采用协议书的形式
如状况紧急或条件限制不能签订协议书的,可以采用其他书面形式,并应当在状况和条件容许时尽快补签协议书
协议书须经各方签字、盖章后方能成立
(二)书面形式是指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在企业经营中发生的常常性交易(常常性交易是指一定期限内与相对固定的协议相对方进行的相对稳定、内容反复的交易,如下相似),假如企业与对方已签订基本协议、长期协议或其他形式的协议书(如下简称基本协议等),约定了双方交易有关的基本原则和条件的,承接部门可以以订单/定单的形式签订详细协议
销售企业产品类常常性交易可直接以订单/定单的形式签订协议
但需要特殊的交易条件或交易目的的实现具有不确定性或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当签订协议书
(四)协议书的首页应标明协议的编号
协议编号的管理合用企业《协议编号措施》
采用订单/定单方式进行交易的,订单/定单的编号措施另行制定规范性文献予以执行和管理
第五条协议的附件协议有附件的,应当在协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