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东现代能源有限企业协议审批管理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内蒙古蒙东现代能源有限企业(如下简称企业)协议审批管理工作,明确协议审批权限和责任,建立规范有效的协议审批流程,减少企业交易风险,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特制定本协议审批管理措施(如下简称本措施)。第二条合用范围(一)企业对外签订协议、协议(包括变更和解除,如下相似)均合用本措施,本措施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劳动协议、培训协议等与人事管理有关的协议由企业其他规范性文献另行规定,不属于本措施的合用范围。第二章协议的规范第三条协议的定义本措施所称协议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或依法由企业承担责任的,意在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或协议。第四条协议的形式(一)协议的签订、变更与解除应当采用协议书的形式。如状况紧急或条件限制不能签订协议书的,可以采用其他书面形式,并应当在状况和条件容许时尽快补签协议书。协议书须经各方签字、盖章后方能成立。(二)书面形式是指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三)在企业经营中发生的常常性交易(常常性交易是指一定期限内与相对固定的协议相对方进行的相对稳定、内容反复的交易,如下相似),假如企业与对方已签订基本协议、长期协议或其他形式的协议书(如下简称基本协议等),约定了双方交易有关的基本原则和条件的,承接部门可以以订单/定单的形式签订详细协议。销售企业产品类常常性交易可直接以订单/定单的形式签订协议。但需要特殊的交易条件或交易目的的实现具有不确定性或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当签订协议书。(四)协议书的首页应标明协议的编号。协议编号的管理合用企业《协议编号措施》。采用订单/定单方式进行交易的,订单/定单的编号措施另行制定规范性文献予以执行和管理。第五条协议的附件协议有附件的,应当在协议正文中明确规定附件名称,并约定附件为协议的有效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附件应当与协议正文一同签订。除本措施另有明确规定外,本措施所称的协议均指包括协议正文及协议附件的完整协议。第六条协议的签订(一)签订协议前,协议承接人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或无对应经营资格的部门或自然人签订协议也不得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与其资信能力、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协议,或与之发生业务关系。(二)波及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经招标后签订协议。上述所列项目详细范围和规模原则由比价审计部另行制定规范性文献。(三)按比价审计部的有关规定需要执行“比价”机制的有关项目,必须执行“比价”有关规定。经比价审计部同意后签订协议。(四)企业对外签订协议,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第七条协议的内容签订协议步应当注意如下内容:(一)协议昂首、落款、公章应保持一致,同步应与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状况载明的信息一致;(二)协议标的应明确,买卖协议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协议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规定;必要时可用图纸等描述协议标的;(三)标的物的质量、价款或酬劳及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应详细明确。第八条协议的履行(一)协议签订前,不得实际履行协议。协议生效后,应全面、及时履行协议。(二)协议履行中如发生变更,承接人员应当立即告知企业分管领导。第三章签订权限第九条协议的签订(一)企业对外签订协议,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订。未经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协议。(二)可以授权的代理人范围包括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第十条授权的形式(一)授权的形式为书面授权。该书面授权可以章程、董事会决策、授权委托书或企业制度、规范性文献的形式体现。(二)对于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的授权及确有必要的其他授权,由行政事务部统一出具授权委托书文本。(三)代理人必须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授权的权限范围处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