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灰渣购销协议甲方: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在保证电厂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条买卖标的物产品名称:粉煤灰、炉渣、石子煤第二条购销、交货方式(一)购销方式:1.甲方将每年5月15日到10月15日期间生产的粉煤灰销售给乙方,上述时段之外其他时段生产的粉煤灰免费提供应乙方。2.为环境保护达标规模型管理,甲方将夏季7月15日至1月15日炉渣、石子煤免费提供应乙方,甲方不得供应其他方。3.甲方在正常生产状况下保证乙方每年粉煤灰四万吨和炉渣二分之一。粉煤灰假如达不到二级灰原则视为不合格品,则不算吨数,不得给其他方,乙方免费运送出厂。(二)交货方式:货品交付地为,乙方将达标产品运送至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的储存库,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方式处理尾料产物,根据需要乙方合理安排车辆及机械、人员,并承担运送、装卸等费用。第三条协议货款、结付1.产品单价:元/吨(的市场热电厂出厂单价)2.浮动价格:自201年起,实行市场浮动价。当市场价在上一年价格的基础上出现上下浮动变化且变化幅度超过10%时,双方根据市场价重新确定单价,前述市场价上下浮动幅度在10%以内,则执行上一年价格。3.结付时间:货款每年每月20日结清。第四条协议期限协议有效期,自9月15日起至2025年9月14日止。第五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对乙方不按协议规定执行的行为进行监督;2.甲方不干涉乙方的经营管理。3.甲方安排给其他企业粉煤灰、炉渣,必须在保证乙方数量的前提下方可供应。(二)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检查并保证运送车辆、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品符合安全规定,检查并保证作业(操作)人员安全上岗;2.不管甲方的粉煤灰、渣品质和数量怎样,必须及时外运,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拒绝外运,并且不得影响甲方机组的正常运行或检修,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出厂后发生的一切后果(如飘洒、环境污染等问题)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第六条免责条款1.不可抗拒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甲方责任导致的爆炸、火灾、约定的风、雨、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因其他不可预见、不能防止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导致电厂停产的双方免除经济责任。第七条协议的解除及违约责任1.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1、3项的约定、以及延迟支付货款超过5日即构成违约,规定乙方承担的违约金。如不改正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2.因所供标的物的运送和储备不妥导致环境保护部门罚款均由乙方承担;3.甲方在正常生产运行的状况下,未按协议向乙方供应尾料,一次性偿还违约金,假如导致协议不能履行,由甲方赔偿对应损失。第八条纠纷处理方式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向甲方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1.粉煤灰、炉渣、石子煤的场地清运方式措施,双方另签订协议。2.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乙方支付20万定金后生效。如下为签字页,无正文。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