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承租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需要,同意将吨载重量牌汽车辆租给承租人使用,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条款
一、承租人租用的限于用于
承租人只有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出租人司机负责
二、租用期定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承租人假如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日前向出租人提出协商,否则按协议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协议期限将车调回
三、租金每月为元,从协议生效日起计,每月结算一次,按月租用,局限性一种月按一种月收费
四、保证金1
承租人应于租赁协议书签订之日一次性足额交付对应保证金
协议履行完毕后,保证金退还承租人
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
五、所用燃料由承租人负责
六、出租人权利义务1
向承租人交付在运行中无任何保留条件、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按比例,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风险
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合理使用中出现的故障维修、本市区域内的租赁车辆救援
出租人不承担由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引起的连带责任和本协议规定的风险赔付范围之外的任何经济责任
承租人拒绝接受租赁车辆在协议期间发生交通违章的惩罚时,出租人有权将协议中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负责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出租人对汽车租赁申请者及承租人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权
七、承租人权利义务1
在租赁协议规定的期间拥有租赁车辆的合法使用权并享有出租人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服务
按协议规定交纳租金;合理使用租赁车辆
除另有约定外,租赁车辆的合理使用指以满足承租人乘用需要的驾驶过程;使用租赁车辆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配合出租人保障车辆性能的各项工作
按照比例免除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赔偿
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租、转借租赁车辆
不得私自变动、修理、添改租赁车辆任何部位或部件
保证租赁车辆为协议登记的驾驶员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