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站场地租赁协议(****基站)出租方:***承租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企业【****分企业】****租赁协议出租方:***(如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法定地址:*************联络人:***联络电话:**********承租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企业****分企业(如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法定地址:郑州市**********经办人:********联络电话:*************为发展通信事业,扩大国家公众通信网的覆盖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就租用通信基站用房/地等事宜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租赁标的租赁标的采用如下第(1.4)种方式:1.1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于楼顶的平方米场地用作乙方自建轻体房作为无人值守基站机房,并提供楼顶平台供乙方自行安装室外天线设备。乙方可根据基站需要安装框架或支架。甲方提供院内对应的地上或地下通信管道和楼内管道以便乙方布放对应缆线。1.2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于的平方米房屋用作乙方建设无人值守的基站机房,并提供楼顶平台供乙方自行安装室外天线设备。乙方可根据基站需要安装框架或支架,以及对房间进行机房改造。甲方提供院内对应的地上或地下通信管道和楼内管道以便乙方布放对应缆线。1.3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于楼顶的平方米场地用作乙方自建基站,提供楼顶平台供乙方自行安装室外天线设备。乙方可根据基站需要安装框架或支架。甲方提供院内对应的地上或地下通信管道和楼内管道以便乙方布放对应缆线。1.4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于杨岗村的平方米空地用作乙方建设通信塔(塔)及无人值守基站机房。甲方提供基站所处宗地内对应的地上或地下通信管道和楼内管道以便乙方布放对应缆线。1.5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于的平方米空地用作乙方建设通信塔(塔),并提供位于的平方米房屋用于建设无人值守基站机房。甲方提供基站所处宗地内对应的地上或地下通信管道和楼内管道以便乙方布放对应缆线。第二条租赁房屋、场地产权应明晰2.1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主体资格证明文献,以及对房屋及场地拥有合法权利的证明文献,并提供复印件交乙方留存。甲方应保证对租赁房屋及场地拥有完全产权,排除任何第三方对于本场地及房屋的利益规定。如因第三方主张权利,影响乙方租用房屋或场地的,甲方应承担乙方搬迁费用,退还乙方已付的未到期部分租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导致的对应损失;如乙方继续租用的,应当酌情减免租金。第三条租赁期限3.1因乙方建设的是国家公众通信网,应尽量保持机房位置固定。该房屋、场地租赁期为10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3.2协议到期后可续签,甲方需优先乙方确认与否续签协议。租赁期满前,乙方规定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15天前书面告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3.3租赁期内,因不可归咎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继续使用房屋或场地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按未履约时间比例退还乙方已预付的对应租金。第四条租金价格、付款方式4.1租金价格:双方约定,本协议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伍仟伍佰元/年,(小写:5500元/年)(含税);其中房租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年,(小写:元/年)(含税),场地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伍仟伍佰元/年,(小写:5500元/年)(含税)。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仟伍佰元整,(小写:5500元/年)(含税)。税金由甲方承担。4.2租赁期内房屋及场地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均已经包括在租金中,除电费、水费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必再就房屋及场地的使用事宜向甲方或其他方支付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取暖费、空调费、燃气费、公共设施维护费、维修基金等费用。4.3付款方式:由甲方开出合法税务经营性租赁发票,乙方根据本协议甲方确定的帐户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支付。4.4付款时限为:协议双方签字后基站开通运行并收到正规租赁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1年租金。此后,每年租金在协议约定租金的基础上维持不变,每次支付时间为协议履行每届满一年,乙方收到甲方租赁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交清下年度的租金。甲方开户银行:邮政储蓄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