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号技术服务协议项目名称: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签订时间:7月签订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有效期限:7月至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技术服务协议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本协议就(乙方)对企业(甲方)委托的项目进行的专题技术服务,由甲方支付对应的技术服务酬劳。甲方与乙方通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足地体现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的规定,到达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乙方进行专题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1、乙方对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并编制《建筑能效测评汇报》。2、审查本项目节能验收资料。3、进行建筑综合能耗仿真模拟。4、协助甲方完毕建筑节能验收立案。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规定完毕技术服务工作:1、乙方根据《建筑能效标识技术原则》JGJ/T288-进行建筑能效测评。2、在甲方提供满足本协议第三条的检测条件下,乙方在甲方告知的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日开始15工作日内完毕该工程建筑能效测评工作。3、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原则》、《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有关严格执行国标<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告知》(厦建节〔〕3号)等国家规范及验收原则。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条件和协作事项:甲方应在乙方检测人员进行检测前向乙方提供如下资料及测评条件:1、建筑能效测评建筑已所有竣工。施工单位已完毕设备系统工程自查、自检和必要的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少于1个月。检测现场无产生严重电火花、强噪声和产生强电磁干扰的设备在作业。2、因项目建筑能效测评需要,甲方提供如下资料:3、一套完毕竣工图纸(包括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专业设计图纸及节能计算模型,节能计算书),施工图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变更文献。4、《建筑能效标识技术原则》JGJ/T288-规定的有关资料,含提供所需对应的节能检测汇报、节能技术文献。5、在正式建筑能效测评前,乙方将进行现场勘察,甲方应派出有关技术人员配合协调工作。6、甲方应在乙方检测人员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时派出有关技术人员全程配合协调测评工作。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酬劳及支付方式为:1、本项目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服务费用总额:建筑面积(含地下室面积)m2*元/m2=¥元整(大写人民币),该总价为本项目能效测评工作包干总价。不含与本项目竣工节能验收立案无关的节能检测费用。2、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开户银行:户名:账号:3、技术服务酬劳由甲方二次支付乙方。甲方在乙方提交该项目建筑能效测评汇报书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酬劳总额的50%。甲方在乙方提供的建筑能效测评汇报通过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建筑节能验收并获得批复文献后十个工作日付清剩余款。第五条: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第六条:双方确定如下列原则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进行验收:技术服务按《建筑能效标识技术原则》JGJ/T288-及有关节能验收规范原则,采用提交建筑能效测评汇报方式验收,乙方在完毕测评标识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完整有效的建筑能效测评汇报。第七条:双方确定,按如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1、甲方未根据本协议第四公约定支付检测费用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收取未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规定甲方赔偿经济损失;2、乙方未能按双方协商确定的时间提供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汇报的,甲方有权收取已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规定乙方赔偿经济损失。第八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也许的,可以解除本协议:不可抗拒力。第九条: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处理。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如下第1种方式处理:1、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双方约定本协议其他有关事项为:1、乙方提供的检测汇报有关的知识产权属于乙方所有。2、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应采用合适措施对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资料或信息予以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