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服务协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服务协议:培训机构(如下简称甲方)和培训学员(如下简称乙方)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络电话:地址:委托代理人:联络电话:地址:乙方:姓名:性别:学校:现年、班级:住址:监护人: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住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实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教育培训服务等事宜到达如下协议:一、甲方培训资质甲方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成立的教育培训机构,具有培训项目(课程)资质
同意证号:二、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培训计划讲课老师姓名:(基础教育类教师资格证号)(其他类有关职称或等级证书)培训课程培训时间培训地点讲课方式1、一对一(或一对);2、班制(人);3、其他:培训费用:教育培训机构严格执行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有关民办教育机构收费的文献规定,向社会公告收费项目、原则等有关内容
应在醒目位置公告物价部门同意的收费文献和代办费等报备文书,实行按期收费制度
不另行收取物价部门未报备的费用,不向学生收取公告以外的其他项目费用
教育培训机构费用合计:(元)其中:1、教材、资料费:;2、讲课费:;3、考试费:;4、有关证书成本费:;5、空调费:;6、其他费用:
支付时间及方式1、支付时间:2、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签订协议时支付元,剩余部分元,于年月日前付清;□其他方式
其他教育成果形式(如考试及颁发证书)等三、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权利(1)按照培训机构的规定对乙方实行培训管理;(2)按约定收取培训费用
2、甲方义务(1)制定培训计划,包括讲课教材版本及资料、节次、进度、期限、考勤(含讲课老师和学生)、考试、乙方培训过程中的阶段性问题及分析汇报、作业及试卷批改和讲课老师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