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协议(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协议]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合同编号:(由设计人编填)设计证书等级:发包人:设计人:签定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人:(如下简称甲方)设计人:(如下简称乙方)甲方委托乙方承担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条本协议根据下列文献签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同意文献。第二条本协议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计费等见下表。序号分项项目名称面积(m2)设计阶段及内容估算总投资(万元)综合单价(元/m2)估算设计费(元)方案设计(含调整)初步设计施工图大写人民币:第三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献: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第四条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献: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第五条本工程设计费按建筑面积元/m2结算,设计费合计元人民币(大写:)。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付费原则占暂定总设计费%付费额(元)付费时间备注第一次付款定金第二次付款第三次付款第四次付款阐明: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献的同步支付各阶段设计费。2、在提交最终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步结清所有设计费,不留尾款。3、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4、本协议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5、所有设计费采用银行转帐方式支付至设计方指定帐户。第六条双方责任6.1发包人责任:6.1.1发包人按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献,并对其完整性、对的性及时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规定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原则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献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协议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献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献的时间。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导致设计人设计需大量返工时,工作量超过50%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协议)、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增付设计费金额为总设计费的50%。在未签协议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原则,对应支付设计费。6.1.3发包人规定设计人比协议规定期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献时,假如设计人可以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元。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以便条件。6.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献、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献不得私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协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状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6.2设计人责任: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原则、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规定,进行工程设计,按协议规定的进度规定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6.2.2设计人采用的重要技术原则是:国家现行有关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年。6.2.4设计人按本协议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献。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献后,按规定参与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过本协议规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若发包人施工过程中发现图纸问题或提出设计更改规定,设计人应做好服务配合,及时出变更、修改图纸。设计人按协议规定期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献,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与交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合适收取征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约定。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状况并给发包人导致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