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揽协议与买卖协议的区别从理论上看买卖协议与承揽协议存在着如下区别:1
承揽协议中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不是承揽人的重要义务,而是承揽人完毕工作成果后的一种附随义务;在买卖协议中转移标的物有所有权是出卖人的重要义务
承揽协议中的标的物只能是承揽人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规定而完毕的工作成果;而买卖协议的标的物是双方约定的出卖人应交付的物
承揽协议的定作人有权在不影响承抛人工作的状况下对承揽人工作的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而买卖协议的买受人只有权祈求出卖人按约定的条件交付标的物,其无权过问对方的生产经营或标的物的获得状况
承揽协议的承搅标的具有特定性,若其为物,只能为特定物;面买卖协议标的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承揽协议在工作成果完毕前,只能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定作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而在买卖协议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协议成立时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
虽然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于两者的区别均有相对明确的阐明,不过在实际审判中仍然会对两者产生混淆,以致难以精确辨别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一般买卖协议纠纷课题调研组:《一般买卖协议纠纷访案比高的成因及对策分析》,载苏泽林、景汉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立案二庭编:《立案工作指导》总第3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第134-135页
部分高院有关买卖协议与加工承揽协议辨别的裁判要点(11条)1、上诉人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企业与被上诉人兰州四方容器设备有限责任企业加工承揽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甘民二终字第202号本院认为:一、上诉人四川瑞能企业有关协议性质认定提出的上诉理由,分别从协议的属性、价款、选材、技术服务、售后服务、质检查收方面提出协议属于设备采购供货协议,但所根据的协议条款内容并不具有买卖协议的专属特点,而协议约定由四川瑞能企业提供图纸、指定材料供货商,由兰州四方企业以自有设备、技术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