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揽协议与买卖协议的区别从理论上看买卖协议与承揽协议存在着如下区别:1.承揽协议中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不是承揽人的重要义务,而是承揽人完毕工作成果后的一种附随义务;在买卖协议中转移标的物有所有权是出卖人的重要义务。2.承揽协议中的标的物只能是承揽人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规定而完毕的工作成果;而买卖协议的标的物是双方约定的出卖人应交付的物。3.承揽协议的定作人有权在不影响承抛人工作的状况下对承揽人工作的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而买卖协议的买受人只有权祈求出卖人按约定的条件交付标的物,其无权过问对方的生产经营或标的物的获得状况。4.承揽协议的承搅标的具有特定性,若其为物,只能为特定物;面买卖协议标的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5.承揽协议在工作成果完毕前,只能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定作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而在买卖协议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协议成立时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虽然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于两者的区别均有相对明确的阐明,不过在实际审判中仍然会对两者产生混淆,以致难以精确辨别。--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一般买卖协议纠纷课题调研组:《一般买卖协议纠纷访案比高的成因及对策分析》,载苏泽林、景汉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立案二庭编:《立案工作指导》总第3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第134-135页。部分高院有关买卖协议与加工承揽协议辨别的裁判要点(11条)1、上诉人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企业与被上诉人兰州四方容器设备有限责任企业加工承揽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甘民二终字第202号本院认为:一、上诉人四川瑞能企业有关协议性质认定提出的上诉理由,分别从协议的属性、价款、选材、技术服务、售后服务、质检查收方面提出协议属于设备采购供货协议,但所根据的协议条款内容并不具有买卖协议的专属特点,而协议约定由四川瑞能企业提供图纸、指定材料供货商,由兰州四方企业以自有设备、技术制作完毕专用设备的内容,完全符合加工承揽协议的构成要件和法律特性,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加工承揽协议法律关系,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东营海西商贸有限企业与庆云华兴石油化工技术服务有限企业、冯玉华等买卖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鲁商终字第29号本院认为,从实体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的规定看,虽然买卖协议与加工承揽协议,尤其是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定作协议有着相似性,不过定作协议还是有着与买卖协议明显的区别:例如协议法规定定作人对承揽的工作有监督权、检查权,定作人有单方变化定作方案的权利,承揽方未经许可不得留存技术材料和复制品等。法律赋予定作人诸多权利,其成果几乎使定作人到达了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程度。而本案的《购置协议》,不仅从协议名称上是买卖协议,并且该协议约定“海西商贸企业购置华兴石油企业的成套设备,华兴石油企业届时交付成套设备并负责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因此,本案的《购置协议》的性质不符合加工承揽协议的特性,而符合买卖协议的性质。海西商贸企业主张《购置协议》属于加工承揽协议,其单方有权解除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3、北京国华新兴节能环境保护科技有限企业与西安西矿环境保护科技有限企业承揽协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陕立民终字第00017号本院认为:有关涉案协议是买卖协议、还是加工承揽协议的问题。西矿企业一审起诉提交的六份《电除尘器商务协议》名为商务协议,但六份协议对标的物电除尘器的供货范围均以《技术协议》约定为根据。该六份协议所附的《电除尘器技术协议》对协议的标的物电除尘器分别约定了基本技术数据、设备设计及技术规定、安装调试范围、技术服务等,上述六份协议其实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承揽协议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规定完毕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酬劳的协议”的规定,故一审认定涉案协议为承揽加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4、锡林浩特国能能源科技有限企业与江苏武南玻璃钢有限企业定作协议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江苏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