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协议中的瑕疵担保责任买卖协议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协议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所谓权利瑕疵担保,即保证买受人不致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而丧失其标的物;所谓物的瑕疵担保,即担保标的物应具有一般的品质或尤其保证的品质。买卖的瑕疵担保是买卖协议中出卖人负有的一项重要义务,也即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担保其品质及其移转的标的物权利上不存在未告知的瑕疵。我国协议法理论肯定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即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原则或者协议中约定的质量原则。标的物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质量原则,即为有瑕疵,买受人用一般措施检查即可发现的瑕疵,属于表面瑕疵,需要通过技术鉴定或者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瑕疵,属于隐蔽瑕疵。出卖人对于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都应承担责任。本文重点论述了两项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体现实状况况以及法律效力问题。本文还论述了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实践中的详细应用。关键词:买卖协议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一、买卖协议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协议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协议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协议。有偿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卖协议最基本的法律特性。买卖协议中的双方当事人,交付财产获得价款的一方称为出卖人,接受财产交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买卖协议是所有有偿协议的典范。买卖协议是最经典、普遍、广泛的交易形式,是自由经济社会营利行为之代表。《协议法》总则中许多制度都是以买卖协议为蓝本构建起来的,契约法中的绝大多数规则都来自买卖法。在各国民法典中,买卖协议都规定于经典协议的首位,这充足证明买卖协议的重要性。买卖协议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协议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从买卖协议之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出卖人的义务重要有两项:交付标的物﹑移转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必须符合买受人之需求,即出卖人交付的应是符合约定或该类物一般应具有的价值或效用的物。由此产生了出卖人的一项极重要的义务——出卖人对其所提供的标的物,应担保其具有依一般交易观念或当事人的意思认为应当具有的价值﹑效用或品质。假如出卖人违反或不履行此项担保义务,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此责任称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此外,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不能将买卖标的之财产权之所有或一部,移转于买受人,或移转之财产权不完全时,所生出卖人之担保责任,构成了出卖人另一项重要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我国协议法理论肯定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即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原则或者协议中约定的质量原则。标的物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质量原则,即为有瑕疵,买受人用一般措施检查即可发现的瑕疵,属于表面瑕疵,需要通过技术鉴定或者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瑕疵,属于隐蔽瑕疵。出卖人对于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都应承担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只要权利或物有瑕疵,出卖人必须负责,因此属于无过错责任。恰好与其违约责任的过错归责相对应。其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平衡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利益和风险。那么我国《协议法》对于瑕疵担保责任又是怎样规定的呢?它在买卖实践中又是怎样详细应用的呢?下文将分别进行讨论。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协议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规定支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阐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阐明的质量规定。《协议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规定的,买受人可以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协议法》第153、155条的规定属于物的瑕疵担保的规定。(一)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种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标的物应具有一般的品质或者尤其约定的品质。它包括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效用瑕疵担保责任和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三种。物的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标的物无灭失或者减少其价值的瑕疵。这里的价值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