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商品房买卖协议》出卖人(甲方):买受人(乙方):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络方式:联络方式:鉴于一、甲方与上海市政府动迁办所签订《动迁赔偿协议》,于年月已获得上海市动迁安顿房一套(如下简称为“该房屋”),并确定甲方已完毕与该房屋开发商的交房手续,为该房屋合法且唯一的所有权人
二、甲方确认所卖的该房屋不是唯一住宅
三、甲、乙双方在充足理解和接受该房屋的现实状况及风险基础上,乐意签订该协议
任何一方违约导致的协议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规定违约方按协议规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金为惩罚性违约金,目的是为了保护协议的履行,无论违约方与否给对方导致损失以及导致多少损失均应全额支付,并自愿放弃祈求人民法院予以减少的权利
如人民法院依职权强制调整,则由违约方对违约金过高及给守约方导致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市有关行政管理规定,根据甲、乙双方到达的买卖协议,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双方诚信守约、按期如约完毕房屋过户手续
双方遵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一、“本协议”是指甲、乙双方所签订的《配套商品房买卖协议》
二、“该房屋”是指位于上海市的配套商品房
三、“该房屋转让总价款”是指在本协议中甲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乙方时所约定转让的总价格
四、“过渡期”是指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该房屋在未过户(产权变更登记)给乙方之前的时期(如下简称“过渡期”)内
五、“交易限制期”是指上海市房地局《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一般商品房管理试行措施》第28条规定的动迁房所有权人拿到房产证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的限制期限
六、“客观不能”是指在甲、乙双方可以过户(产权变更登记)时,由于一方身处异地或者国外,而导致客观上不能克服的原因不能及时赶回上海;或由于受伤、患病等不能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