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协议通用版汽车租赁协议通用版汽车租赁协议是根据《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而签订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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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协议1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地址:地址:电话:电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遵照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车辆之事宜到达如下协议特签订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将车牌号为车型号为,座,颜色
状态良好,洁净卫生、年检合格的车辆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赁期限及租金租赁期为,从年月日时分起至年月日时分止
租金为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元)
包括司机服务费
(不含超时费,超公里费)
三、租金支付乙方每次租车前必须先交纳预定租赁期内的租金
租期一种月或超过一种月,按月预先付租金
每天行驶不超过百公里,司机每天工作八小时,租期为一种月的车辆限行驶五千公里
超过公里部分按元/公里计算
司机超时按元/小时计算租金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a)、甲方委派驾驶技术良好的专职司机为乙方驾驶所租赁的车辆,该司机需经乙方承认
b)、如所租赁的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工作,甲方应及时调配其他车辆临时替代
c)、司机在工作时应准时、有礼貌、服务热情、听从企业负责人的合理调度
d)、甲方保证乙方的乘车安全,如故意外,甲方负所有责任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a)、乙方必须准时交纳租金,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供车
b)、承担租赁期间的'汽油费、路桥费、停车费、洗车费
c)、严禁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否则后果自负
d)、乙方应提供甲方车辆正常维修和保养时间
e)、租赁车辆由甲方司机负责保管,乙方无权驾驶所租车辆,否则后果自负
f)、如乙方指令甲方所派司机违章作业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g)、车辆如服务于深圳市外,乙方应提供司机食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