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简称甲方)承租方:(简称乙方)保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租赁车辆、租期、租金、保证金1、乙方向甲方租赁汽车辆,颜色为色,车牌号为:
2、租赁期限自起至止,合计天/月
车辆交接场所:3、租金为人民币每天/月元,合计租金为元
付款形式:现金口支票口汇票口
4、乙方须向甲方缴纳租车保证金元
乙方在还车时未出现违约行为,甲方退还乙方元;余款元,在还车后日内未发现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全额退还乙方
如交通违法行为惩罚金额超过保证金的,乙方须在接到甲方告知的天内,将保证金局限性部分补付甲方
5、租赁期每天限定行驶里程平均为公里
超时则按元/小时计收超时费,超里程按元/公里计收超里程费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1、甲方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和其他约定费用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收回租赁车辆并终止协议,已收取的租金及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规定乙方赔偿因此导致的损失
(1)提供虚假信息
(2)运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将租赁车辆进行转让、转租、发售、抵押、质押、投资、赠与、典当、寄卖、营运等影响租赁车辆所有权或使用权行为的
(4)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的
(5)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4、5、6款也许导致租赁车辆损失的
(6)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约及有损甲方车辆合法权益行为的
3、乙方拒绝接受租赁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时,甲方有权将协议中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负责人提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4、有权对乙方及为乙方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作信用调查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1、须向乙方提供设施齐全、技术状况良好的租赁车辆及行驶证、年检证、养路费证、保险卡有效证件
2、依法对租赁车辆向保险企业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
3、承担租赁车辆的定期保养和乙方按操作规程正常使用发生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