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带吊车租赁协议协议编号: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有关法规的有关规定,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甲方向乙方承租机械,用于甲方工程项目的施工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下文中所述的“吊车”即本协议中波及的“”)一、工程项目名称:二、工程项目地点:三、资质保证:1、甲方提供项目施工的合法证明如下(施工许可证/分包协议等):2、乙方提供机械合法证明如下(权利证书、检查合格证):四、使用吊车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序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台)工轻重混合主杆(米)超起配重吊钩(吨)1履带式吊车LR1350/1-350T1SL96米不需107吨级甲方已核算该吊车之上述工况的吊车性能可以满足该工程需要
乙方保证该吊车的性能到达该车性能表所示的有关能力
五、任务与性质:1、重要用于甲方施工点的吊装、现场装卸车、组装配合等工作
吊车不可用于挂震动锤、强夯、拨桩等工作
2、吊车归乙方所有,甲方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甲方不得将乙方的吊车租借给第三方,更不得将吊车变卖和抵押;六、租赁日期和使用时间:1、按包月结算的方式计算租赁费用
2、租赁期从起至止,暂计月(详细租赁费起算及结束时间以实际时间为准,详情参照第十条)
3、每月使用小时:每月使用不超过300小时的,按包月费计算租赁费;每月超过300小时的,超过部分的使用小时,按小时单价加收超时租赁费
4、每天工作限额10小时,必要时需要加班的,一种月加班次数不超过次,一种月内合计加班时间(超过每日10小时限额)不超过小时
5、乙方承诺优质服务,必要时驾驶员可24小时待命,以完毕不能间断的吊装、组装工作
6、甲乙双方执行任务单签证的约定,对使用的时间及时签认,一式两份,各留一份
吊车与否使用,以用车负责人与否安排吊车驾驶员工作为准
超过包月费的租赁费用,除双方另行签订加盖本协议相似印章的结算文献外,现场签证单即是结算付款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