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农委关于【发布单位】XX省【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4〕023号【发布日期】2004-04-05【生效日期】2004-04-0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旅游办市宗教局市文物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0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公安局、市旅游办、市宗教局、市文物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二00四年四月五日关于开展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近年来,我国连续发生烧毁古建筑的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和不良影响。2002年11月21日,XX省XX县区小石门仙人洞,因僧人使用蜡烛照明不慎引发火灾,烧毁清代砖木结构建筑86平方米。2003年1月19日,XX省武当山遇真宫,因承租单位私拉乱接照明电线,电灯泡长时间烘烤可燃物引发火灾,烧毁遇真宫主殿、荷叶殿及正殿3间,建筑面积236平方米。上述事故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要求认真吸取火灾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文物局于2004年1月14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古建筑消防安全第1页共4页专项治理的通知》(公通字〔2004〕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作出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通知》要求,认真吸取外地古建筑火灾事故教训,切实改善古建筑消防安全条件,加强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我市古建筑的消防安全,自2004年4月至6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单位要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对我国悠久历史文化遗产高度负责的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和文化部、公安部发布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法律、规章为依据,以有效预防和遏制古建筑火灾事故为目标,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要在各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公安、旅游、宗教、文物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紧密结合本地区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严格落实责任制,精心组织实施。二、突出重点,集中治理各区县公安、旅游、宗教、文物等部门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加强协调配合,对本辖区内的古建筑普遍开展深入细致的消防安全检查。通过开展联合、拉网式大检查,迅速摸清底数,明确工作重点,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依法督促管理、使用单位彻底整改。治理的重点是:(一)清理在古建筑内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二)拆除在古建筑之间及毗连古建筑私搭乱建的棚、房;(三)清除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及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四)改造在古建筑内未经穿管保护、私拉乱接的电气线路;第2页共4页(五)规范管理宗教活动用火和僧、尼、道士等人员在古建筑内的生活用火行为;(六)增加和改善古建筑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器材。三、明确责任,强化管理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各区县要督促古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古建筑保护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明确古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职责,成立消防安全组织,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结合古建筑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特别是要严格用火、用电以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除宗教活动外,严禁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对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等要普遍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同时加强对僧、尼、道士等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使他们切实掌握基本的防火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