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农委关于【发布单位】XX省【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4〕023号【发布日期】2004-04-05【生效日期】2004-04-0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旅游办市宗教局市文物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0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公安局、市旅游办、市宗教局、市文物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五日关于开展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近年来,我国连续发生烧毁古建筑的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和不良影响
2002年11月21日,XX省XX县区小石门仙人洞,因僧人使用蜡烛照明不慎引发火灾,烧毁清代砖木结构建筑86平方米
2003年1月19日,XX省武当山遇真宫,因承租单位私拉乱接照明电线,电灯泡长时间烘烤可燃物引发火灾,烧毁遇真宫主殿、荷叶殿及正殿3间,建筑面积236平方米
上述事故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要求认真吸取火灾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文物局于2004年1月14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古建筑消防安全第1页共4页专项治理的通知》(公通字〔2004〕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作出部署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通知》要求,认真吸取外地古建筑火灾事故教训,切实改善古建筑消防安全条件,加强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我市古建筑的消防安全,自2004年4月至6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现提出如下实施